※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聖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,100年度照顧服務員訓練招生簡章 Down Load
※附錄條文
民法: 第188條 (僱用人之責任)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。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,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,有求償權。 附註:如未如期繳交月費時,應開立本票。保障雙方權利。